無錫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完善促進全民創業政策的若干意見
錫政發〔2012〕132 號
各市(縣)和各區人民政府,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無錫市委無錫市人民政府關于全面推進“八項工程”、加快打造“四個無錫”確保在全省率先基本實現現代化的決定》(錫委發〔2012〕15 號)精神,進一步加大創業帶動就業扶持力度,營造良好政策環境,激發全社會創業熱情,啟動新一輪全民創業工程,在繼續落實《市政府關于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的意見》(錫政發〔2008〕304 號)的基礎上,現就進一步完善我市促進全民創業帶動就業政策提出如下意見:
一、擴大開業補貼范圍,加大扶持力度大學生(指高校畢業生、在錫高校畢業學年在校生,下同)、本市戶籍登記失業人員(以下簡稱本市失業人員)以及在本市進行失業登記的非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在錫自主創業并領取營業執照,憑納稅證明可申請享受一次性開業補貼,補貼標準為6000-2-元。開業補貼3 年內不得重復享受。
二、提高租金補貼標準,降低創業成本對大學生、本市戶籍城鄉各類勞動者入駐創業孵化基地創業或大學生、本市就業困難人員租用場地創業,領取營業執照并穩定經營1 年以上的,3 年內可按每戶每年據實給予租金補貼,每年補貼標準上限為5000 元。
具有博士、碩士、學士學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應屆畢業生與本市市區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或在錫自主創業,并在外租房居住的,可領取租房補貼,具體標準為:給予博士每人每月800 元、碩士每人每月600 元、學士每人每月500 元,連續領取租房補貼期限暫定為2 年。
三、設立帶動就業補貼,增強創業效果鼓勵創業者以創業帶動就業和穩定就業,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倍增效應。對大學生、本市失業人員以及在本市進行失業登記的非本市戶籍失業人員在錫創業后,吸納高校畢業生或本市失業人員就業,與其簽訂1 年以上勞動合同并實際繳納1 年以上社會保險費的,3 年內可按每年每新增帶動1 人就業給予3000 元的創業帶動就業補貼,但累計最高不超過10 萬元。創業帶動就業補貼與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社會保險補貼不得同時享受。
四、放寬小額貸款政策,加強信貸扶持大學生及本市戶籍城鄉各類勞動者在錫從事個體經營或創辦企業,可按規定申請不超過10 萬元的小額擔保貸款,經營規模較大的可提高到30 萬元。大學生及本市失業人員,通過參加創業培訓并取得合格證書,且創業項目經專家組論證通過的;或-3-在信用社區內從事創業活動,且經資信評估合格的,其申請貸款額度在3 萬元以內,可免除反擔保手續。有關小額擔保貸款貼息對象和標準仍按原規定執行。
五、加強創業能力培訓,注重培訓成效對本市戶籍的大學生及有創業能力和培訓意愿的城鄉各類勞動者參加創業培訓,取得創業能力培訓合格證書,6 個月內實現在錫就業、創業的,可按每人2000 元的標準給予創業培訓補貼;6 個月內沒有實現就業、創業,按上述標準的60%給予補貼。
對非本市戶籍大學生參加創業培訓并在6 個月內實現在錫就業、創業的,可按上述成功就業、創業的標準給予相應補貼。
六、強化創業孵化扶持,優化創業服務充分整合政府、企業、社會團體等資源,大力發展多種類型的創業孵化基地,將創業孵化基地認定范圍擴大到種植、養殖等類型的創業實體;對大學生創業者入駐比例達到50%以上的,可認定為大學生創業孵化基地。組織開展創業孵化示范基地評選活動,對評為示范基地的創業孵化基地按規定運行,并為入駐的本市戶籍創業戶提供政策落實、日常管理等“一站式”創業服務,幫助創業戶穩定經營1 年以上的,經考核評估合格,3 年內可按每年每戶1000 元的標準給予創業孵化基地創業服務補貼,但每年最高不超過5 萬元。
七、發揮基層平臺作用,強化創業扶持深入開展創建創業型街道(鎮)活動,鼓勵街道(鎮)結合區域經濟發展優勢,通過政策宣傳、營造氛圍、加強引導和跟蹤服務等措施,動員有創業能力和創業愿望的勞動者投入到創業活-4-動中。對市區街道(鎮)為本轄區內的大學生及本市失業人員提供創業服務,幫扶其實現自主創業并穩定經營1 年以上的,經考核評估對取得顯著成績的由市、區兩級政府給予創業扶持獎勵。
八、建立創業導師制度,提升創業指導加強創業指導專家隊伍建設,聘請成功企業家、創投風投專家和社會專業人士等組成創業導師專家團,建立結對幫扶創業的工作機制,為創業者提供政策講解、項目推介、風險評估、開業咨詢、融資服務等有針對性的創業指導和服務。創業導師與大學生、本市失業人員簽訂“一帶一”、“一帶多”結對幫扶協議,指導其實現初次創業并穩定經營6 個月以上的,可給予一定的創業指導獎勵。定期開展優秀創業導師評選活動,對幫扶成效明顯、獲得創業者認可的創業導師給予表彰。
九、落實稅收優惠政策,支持創業就業全面落實國家和省關于支持和促進創業就業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加大對創業帶動就業的扶持力度。本意見中所涉及的各項補貼資金,凡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 號)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條件的,可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對后續的管理稅收政策按規定處理。
十、完善目標考核機制,營造創業氛圍將促進全民創業帶動就業工作作為民生工作的重要目標,列入各級政府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對促進創業工作的目標考核,定期開展創業帶動就業工作督查。通過開展創業典型宣傳活動,引導社會輿論,增進全社會對創業者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培育崇-5-尚創業、褒獎成功、寬容失敗的創業文化氛圍。對促進創業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地區、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十一、本意見從發文之日起執行,凡以前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之處,均以本意見為準。江陰市、宜興市可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的貫徹意見。
無錫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